扣押工资卡拖欠农民工工资24万,人社局责令支付仍无动于衷?判了!
故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仍无动于衷?
这次,法院出手了!
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张某在永州某广场承包混凝土工程,以扣押农民工工资卡方式,私自套取农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
经永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认定,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张某结算罗某、陈某等18人工资总额1063272元,罗某、陈某等18人借支工资总额652595.5元。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罗某、陈某等18人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份工资总额893875元;张某确认拖欠罗某、陈某等18人的工资金额共计241279.5(893875-652595.5)元。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6月1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但张某仍拒绝支付拖欠工资。
随后,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拖欠工资一案移送至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2023年5月2日,张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5月12日、25日、26日、28日分别将拖欠工资支付到位,取得了罗某、陈某等18人的谅解。
庭审现场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本案提起公诉前主动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打击,彰显了司法的权威,有力惩治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无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报酬,不但影响劳动者及家人的生存生活,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官提醒,作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同时,农民工朋友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一定要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作者:唐年华 刘敏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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